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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美談判 劉遵義:美大選前難達全面協議 | 美中重啟貿易戰 | 全球 | 聯合新聞網
中美貿易戰火重燃,兩國再度互加關稅,美方更向華為等陸企開火。香港中文大學前校長、經濟學家劉遵義接受香港「星島日報」專訪,坦言形勢有「一些改變」,美國總統川普看來已無意把達成協議作為其爭取連任的加分工具,預計明年11月美國大選前,中美都難以達成全面的貿易協議,但期間雙方會保持對話,不至於讓談判破裂。香港中文大學前校長、經濟學家劉遵義。 圖╱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雖春節送禮推薦生日送禮推薦形勢未及之前樂觀,但劉遵義認為不必恐慌,「中國有許多辦法」維持經濟持續增長,天依舊塌不下來,貿易戰對中國大陸及香港的影響有限。. } }); } 不過,劉遵義承認,美國近來對中國科技公司發起的制裁「比較棘手」,超越貿易戰的範疇。他預料,這種科技競爭將是長期的,美會用各種藉口CP值爆表下殺不斷作出威脅,遏制中國科技發展。中國在晶片以至製造晶片的機器等方面,技術仍然相對落後,容易受制於人。如中興通訊向英特爾買晶片,美國一旦拒絕供貨,問題就出現。劉遵義曾預期中美3月有望達成「都不太滿意,但可以接受」的協議,如今他坦言形勢有了「一些改變」,主要源於川普看到首季美國經濟表現好,失業率創半世紀新低,通膨溫和,聯準會升息預期減弱等因素,讓川普相信自己有很大機會連任,不必急於和中國達成協議來為自己加分;相反在美國朝野反中情緒普遍高漲的情況下簽署協議,可能會被攻擊對中軟弱,得不償失。劉遵義說,即使達不成協熱門商品下殺議,川普還可以振振有詞地說:「This is a bad deal. That’s 最便宜首選why I walk away.」(這是個不好的協議,所以我退出。)這種想法在美國「是有市場的」。下月大阪G20峰會,劉遵義預計雙方簽署協議的機會不大,但可能達成一些共識,讓氣氛緩和。
【專欄】酒駕致死該不該以故意殺人論
面對酒駕致人於死的案件頻傳,法務部正研擬修法,並考慮對酒測值達一定數額以上者,視同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,期能保護大眾的生命安全。惟如此的作法,能否有效嚇阻酒駕,不得而知,卻必紊亂現有的刑法規範體系。
在2013年,為使取締酒駕的標準客觀化,就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,明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.05以上而駕車者,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同時於第2項,對於酒駕致死的法定刑,也從原來的1到7年有期徒刑,提高至3到10年有期徒刑。
而在如此的修法下,雖然警察取締酒駕的案件,並無明顯增加,即在每年10萬件至11萬件間徘徊,但在酒精濃度標準客觀化後,警察移送檢察官的案件數,就突破六萬件。同時,每年酒駕致死的人數,也從2012年的375人,逐年下降,至2017年降為87人,而2018年,則略微上升至100人。顯見,將酒測值標準化後,雖然取締案件並未減少,但死亡人數卻有大幅降低的趨勢,是否與重刑化的政策有因果關係,就值得進一步探究。
不過,如此的加重,對於致人於死的部分,仍是以過失看待,那就產生一個問題,即在酒精濃度超高或者一再酒駕的情形,因此所造成死亡結果,難道不能算是殺人故意嗎?這其中的關鍵,就在於刑法的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,到底如何區分。
所謂不確定故意,依據刑法第13條第2項,就是對犯罪事實有預見,且對於結果發生無違背行為人的本意。至於有認識過失,依據刑法第14條第2項,對犯罪事實有預見,但於結果的發生,卻違背了本意。也就是說,兩者的區別,不在於有無預見犯罪事實,而在最終結果的發生,是否違背自己的本意。惟是否違背本意,乃存在於人的內心,於具體案件,還是得依靠客觀事證來判斷。而因酒駕的場合,即便駕駛者對於極高的肇事可能有所認知,但除非有超越一般人合理懷疑的證據,來證明對撞死人的結果為其所欲,否則,就只能算有認識過失,也是目前司法實務面對酒駕致死案件的處理常態。
毒駕、超高速駕駛如何比照立法?
既然,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的酒駕致死罪,似乎無法有效防制悲劇的發生,且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區別,即是否違背本意,本就要審酌客觀情狀,那是否將一定酒測值以上者,直接立法視為不確定故意,並以刑法第271條第1項,即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殺人既遂罪論處,既比現有的刑罰重,又有一致化的標準。
只是到底要以何等酒測值為標準,勢必就有爭執,亦嚴重侵蝕司法者於個案差異而須為不同對待的判斷餘地。尤其每個人的身體狀況不同,且警察實施酒測屬隨機,硬性規定酒測值,並擬制為不確定的殺人故意,先不論酒駕者會否想方設法拖延酒測時間,恐連警察、檢察官,甚至是法官,都會用盡辦法來為其脫離這個酒測值。而一旦立法,如將呼氣酒精濃度訂為千分之0.75以上,則於酒測超過此標準,卻未肇事的場合,是否也該以殺人未遂罪論?此外,同屬危險駕駛者,如毒駕、超高速駕駛等等,又該如何比照立法,肯定也是一大疑問。
總之,如果認為對酒駕的刑罰不夠重,是否就得於刑法中,另行開闢專章,針對所謂危險駕駛進行規範。而此危險駕駛的範圍,肯定不能只有酒駕,也應包括毒駕、超高速駕駛等。至於因危險駕駛而致人於死的情況,就可參酌刑法第277條第2項的傷害致死罪的法定刑,即規定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。如此的立法方式,既未破壞現有的刑法體系,也是本於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。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,文責歸屬作者,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,不代表本報立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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